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6:50: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盗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二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抢夺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应予立案。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

四、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