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xx能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1:56: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神华xx能源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控制销售风险,防止坏账损失,有效控制合理在途,根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它是企业销售而形成的债权性资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应收账款管理原则:各负其责,程序化管理;依法办事,制度化管理;实事求是,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销售商品形成欠款的对账、函证工作由财务部、煤炭销售公司和审计法律部共同负责。财务部负责独立函证,并向煤炭销售公司提供未收回款项的财务情况。煤炭销售公司、财务部负责与客户日常业务的对账、签认工作,对超过信用期的款项,及时上报审计法律部。审计法律部对超过信用期的款项收款政策提供法律建议。

第三章 管理目标

第五条 应收账款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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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控制在途产品及应收账款的额度,加快资金周转。 二、降低应收账款的管理成本,提高销售利润率。 三、减少坏账损失和降低坏账风险,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 账务核对

第六条 煤炭销售公司、财务部应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做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对账、询证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防止、消除销售与往来业务中可能产生的差错,有效地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年终决算前,要全面核对清理往来款项。

第七条 应收账款的核对:首先是煤炭销售公司与财务部核对应收账款。由财务部向煤炭销售公司分别提供煤款和代垫运费往来明细表,煤炭销售公司进行核对,对发现未达账项、错账或其他相关信息,及时联系财务部,共同协商对策,确保双方业务相符;第二是煤炭销售公司与客户核对往来账。煤炭销售公司要建立健全销售台账,详细反映每一笔销售业务的开票、发货、收款、欠款情况,要设置规范的表格反映对账过程及结果,每月6日前将对账结果报财务部备案留存。

第八条 财务部建立应收账款独立函证制度。

一、函证的时间:半年度、年度终了必须进行函证;由财务部和煤炭销售公司分别派人与客户现场对账,双方出具对账调节表并签函。其他时间的函证由财务部根据欠款及信用评估情况选择进行发函。

二、函证的范围:对其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10%以上的客户;余额较大的客户;超过信用期较长仍然未付款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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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其他时间函证没有回函的客户,应再次发函。仍不回函的应与煤炭销售公司一同走访该客户,了解未回函的原因并及时向公司报告,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四、收回的询证函如有差异,财务部应与煤炭销售公司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制作调节表。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有:

(一)询证函发出时,对方已经付款,而我方尚未收到货款; (二)询证函发出时,我方货物已经发出并已作销售入账,但货物仍在途中,对方尚未收到货物;

(三)对方由于某种原因退货、退票,我方尚未收到;

(四)由于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等争议,对方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

(五)个别人员截流货款挪作他用; (六)其他风险因素。

第五章 信用评估

第九条 由煤炭销售公司牵头,财务部、审计法律部、企业管理部参与共同负责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并将信用评估结果报公司备案。信用评估包括信用级别、最高赊销金额、最高赊销期限、对方经办人员、对方单位全称、联系电话及地址等。

第十条 财务部在每月10日前将超过信用期的客户账面金额反馈给煤炭销售公司,包括客户名称、超期的交易笔数、金额。同时按照坏账计提比例提取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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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于三笔以上业务超过信用期未付款以及超过50万元超期余额的客户,停止对其销售。

第六章 超过信用期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应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 第十三条 煤炭销售公司应于每季末对超过信用期的应收账款做出说明,包括总金额、涉及的客户、客户的信用等级、欠款原因、催收计划、催收责任人等,对于超过一年的应收款项,应当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对于长期欠款或收回可能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由财务部、煤炭销售公司、审计法律部成立清欠小组,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发生损失或降低损失金额。

第十五条 对于形成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国神华能源公司批准后核销,并建立账销案存账,继续组织清欠。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估或未按程序进行审批对外销售形成坏账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七章 日常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煤炭销售公司负责收回对所销售货物产生应收账款的全部货款。

第十八条 煤炭销售公司结算科应自商品煤发出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回款期限收回货款。对超过信用期不能按时回款,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财务部备案;回款周期的长短根据用户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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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确定,程度由煤炭销售公司、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审计法律部议定。

第十九条 对逾期的应收账款,由煤炭销售公司出具逾期说明提交财务部、审计法律部,并提供有关客户详细材料,包括客户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逾期应收账款情况等。

第二十条 煤炭销售公司负责收回全部货款,若遇到坏账或收回承兑汇票不能兑现时,经办人员负责赔偿销售额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个人时,经办人员负责赔偿销售额或损失的100%);收回的票据与发票台头或合同不符、客户未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已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不按公司规定操作、手续不全者;经办人应负责赔偿销售额或损失的80%;产品遗失时,经办人负责赔偿损失的100%。如经办人于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并如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退还其先前赔偿的金额。

第八章 催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煤炭销售公司建立煤炭发运、应收账款信息,每日下班前发至财务部、审计法律部备案。并由煤炭销售公司每月向用户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收货款,催款通知书须在财务部备案。煤炭销售公司领导要及时掌握月度货款催收工作。由驻厂业务员对每一用户的欠款情况提出书面报告,煤炭销售公司结算科进行审核,对结算科审核后的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报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列入重点催收对象,由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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