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冲击:30个资管经典模式或覆灭(附要点分析)精编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20:19: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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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冲击:30个资管经典模式或覆灭(附要点分析)

11月17日,由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分级产品设计、多层嵌套和通道、期限错配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各类资管产品交易结构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要么受到限制,要么甚至将不覆存在。

那么,大资管新规后,之前各类资管产品将何去何从?本文将通过例举30个之前较为常见的经典资管案例,进一步探讨各类资管案例的后续发展状况。 一、通过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放贷 甲公司为A银行的高端授信客户,甲公司向A银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的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A银行的放贷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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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考量;

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 表内贷款移至表外的需要,实现避饶监管套利。

因此,A银行通过购买B银行理财,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和单一信托计划,向甲公司投资。在本案例中,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形式上是理财、资产管理和信托,但实际上属于过桥;甲公司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交易结构图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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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注意,2017年年初的银监会“三三四”检查之后,此种“委托定向投资”的模式已经大部分被叫停。

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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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嵌套的问题

此模式嵌套多个金融产品,实质通过多个层级金融产品的包装,模糊掉最终银行资金的流向,逃避银信合作限制、监管指标等。超过了大资管新规一层嵌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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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认定问题

此前银行理财无公募私募之分,此次《指导意见》统一了资管产品的分类方式,银行理财也可以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产品。此案例中银行理财是银行自营作为单一投资人,应当通过私募银行理财投资,那么对于满足合格投资者且不超过200人方面则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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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上述案例中的B银行、券商和信托实际均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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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错配问题

如果甲公司信托贷款在短期内偿还,笔者认为并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如果甲公司是中长期贷款,而银行理财通常属于短期资金,明显存在期限错配问题。此外,除了理财质押之外,还存在通过购买存单并质押的模式,这种情形下,因为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而底层资产往往在2-3年以上,因此也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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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 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A将该信托受益权包装成保本型理财产品;银行B与银行A签订《资产管理协议》,购买银行A发行的上述保本理财产品。

在该模式下,银行A为过桥方,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

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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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嵌套问题

过桥企业将信托受(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产品,这个之间能否算作是一层嵌套呢?理论上,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之后,过桥企业已经退出,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形都是信托的名义持有人还是国企企业。这个情形下,如果计算嵌套层数呢?我们认为至少应当认定为一层。 三、境外设立子公司进行Pre-IPO融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