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费制定依据及流程.doc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6 23:00: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告代理费也称代理佣金或者代理费制,是广告公司获得报酬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以广告主投在媒介上的资金数量为依据。按照这种方法,广告公司将广告主支付的广告费用的一部分按固定比率留下来,作为广告公司为该客户创作广告的全部费用。代理费制是广告代理制的核心。广告代理费的比率,按照国际惯例,大众传播媒介的代理费比率是广告刊播费的15%,户外媒介的比率是16.7%。在我国,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习细则》,承接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是广告刊播费的 10% ,承接外商来华广告的代理费是 15% 。 什么是广告代理费

广告代理费流程

近年来,由于广告公司间的激烈竞争,广告代理费比率日益下降,在国外,只有 14% 左右的广告主仍按照 15% 的代理费额度为广告公司支付代理费。而目前我国的广告业却出现了零代理的现象。零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广告公司把从媒体所应得到的“点数”再返还给广告主。显然,这种做法违背了《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根据最新的一项广告业市场状况调查表明,很少有广告公司能获得 15% 的代理费,多数维持在 3%~5% 的费率之间。而“零代理”的出现,则是广告公司发动价格战的一种极端方式。 广告代理费种类 广播广告

广播广告是依附于广播媒体而“开花结果”的一种经营和宣传,其优势主要有:广播广告的交流感与意境性;广播广告的流动感与兼作性;广播广告覆盖的无限性与广播广告受众的全面性;广播广告的低投入与高回报。报纸广告可以留存、可以传阅、可以品味,电视广播虽然一闪而过,但电视广告有直观的画面,既有声音,又有图像,是能够听得着、看得见的广告。那么,广播广告既不能留存,稍纵即逝;又不能看见,一听而过,广播广告是不是就一无是处了呢?其实不然,“尺有所短,寸有所长”,从传播的方式和效果来说,报纸、电视也不是完美无缺,没有短处;广播广告也不是一文不值,没有长处。 公关广告

制造新闻是扩大组织知名度,提高组织美誉度,塑造组织良好形象的有效方法。然而对一个组织来说,这样的机会并不是很多,新闻媒体也不会把关注的目光长期锁定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组织上。但企业形象的宣传却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因此,付费的公关广告就成了组织的必然选择。所谓公关广告,就是一种设法增进公众对组织的全面了解,提高组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赢得公众信任和合作的广告。运用公关广告,可以起到塑造组织形象、强化品牌形象、宣传组织宗旨、引导公众观念等作用。 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是以为公众谋利益和提高福利待遇为目的而设计的广告;是企业或社会团体向消费者阐明它对社会的功能和责任,表明自己追求的不仅仅是从经营中获利,而是过问和参与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这一意图的广告,它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为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风尚服务的广告。它具有社会的效益性、主题的现实性和表现的号召性三大特点。公益广告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做,广告公司和部分企业也参与了公益广告的资助,或完全由它们办理。它们在做公益广告的同时也借此提高了企业的形象,向社会展示了企业的理念。

这些都是由公益广告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使公益广告能很好的成为企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之一。 国际广告

在国际市场上做广告或进行推销活动,其基本活动规律与国内市场是相同的,有些做法也是通用的。但由于国际市场的环境比较复杂,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民族文化习惯不同,他们对广告所持的态度也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国,各个公司都把广告作为市场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决策;而有的国家则把广告当作一种经济上的浪费。所以,在制订国际广告计划时,就要了解各国的具体情况和对广告的不同态度,采取相应的做法和策略。 文化风险是国际广告的主要风险之一,要避免主要通过牢固树立以“受众为中心的广告沟通观。 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根据第一层意义,可以说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根据第二层意义,则可说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规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行为。 电视广告

电视广告是一种经由电视传播的广告形式,通常用来宣传商品、服务、组织、概念等。大部份的电视广告是由外面的广告公司制作,并且向电视台购买播放时数。电视广告发展至今天,其长度从数秒至数分钟皆有(也有长达10分钟的广告杂志,以及长达整个节目时段的“资讯型广告”,又称电视购物)。各式各样的产品皆能经由电视广告进行宣传,从家用清洁剂、农产品、服务,甚至到政治活动都有。在美国,电视广告对社会大众的影响力之大,候选人被认为若不能推出一支好的电视广告,将难以在选举中获得胜利。 广告代理费趋势

广告代理流程

广告代理费的比率,按照国际惯例,大众传播媒介的代理费比率是广告刊播费的15%,户外媒介的比率是16.7%。在中国,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承接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是广告刊播费的10%,承接外商来华广告的代理费是15%。

由于广告公司间的激烈竞争,广告代理费比率日益下降,在国外,只有14%左右的广告主仍按照15%的代理费额度为广告公司支付代理费。中国的广告业却出现了零代理的现象。零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广告公司把从媒体所应得到的“点数”再返还给广告主。显然,这种做法违背了《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根据最新的一项广告业市场状况调查表明,很少有广告公司能获得15%的代理费,多数维持在3%~5%的费率之间。而“零

代理”的出现,则是广告公司发动价格战的一种极端方式。

广告代理费的的不合理性

广告业系统 到目前为止,广告公司的报酬更多的还是通过代理费来体现。但代理费这样的报酬体系并不十分合理。

虽然广告的效果问题研究从广告行业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但在早期,对广告主而言,整个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高,广告的效果要比今天突出很多。同时,当时强势地位的是媒介,广告公司的代理形式更多属于媒介代理而不是客户代理。社会发展的进步,整个营销环境的复杂,营销效果难度的增加,广告主也需要广告代理公司拓展业务,提供更多专业化的服务,因而广告代理公司的业务也从单纯媒介代理扩大到进行广告的策划、创意、设计和制作等内容的客户代理。这样,对广告代理制而言,广告代理公司的重心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对媒介的代理服务转移到为广告主服务这个重心。这样就形成以广告主为中心的广告活动关系链,广告主位于系统的中心位置,提供了制作广告和购买媒介时空的全套管理指导和资金支持,这些提供财源的组织支撑着整个广告业。 但是,广告代理费更多的是从媒介代理的角度去计算,这并没有随着广告代理重心的转移而改变。广告公司对广告主的客户代理关系,并没有经济利益方面的约束,广告代理费并没有与广告效果挂钩。更为严重的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没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双方是无法保证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的。这样的一种交易行为,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双赢的合作模式(除了道义上的责任),因为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具有针对性的奖励惩罚机制,而且广告公司有可能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为广告主购买昂贵而没有针对性的媒介或其他利己的广告活动。换言之,广告公司与广告主之间没有共同利益体,也就谈不上同舟共济。广告公司通过信息不对称而做出有损于广告主的行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正如吴敬琏所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信息强势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损害信息劣势方面的利益而获益”。

因此,广告代理费这种报酬方式不利于广告代理制的健康发展。[1] 广告代理费现状

由于彼此之间长期的竞争,广告行业已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暴利水平转入新世纪以来的极端薄利境地,甚至“零代理”、“负代理”的情况也开始出现。这些状况似乎反映广告业的服务劳动,在多数广告主心目中既缺乏附加价值也缺乏核心价值,所以广告主不愿意或只愿意支付少得可怜的服务费用。

在“市场机制决定论”的理论下,企业利润受市场竞争的调节,那么,广告代理佣金也完全可以是零或负数,这样,收取代理费的公司面对了一个尖锐的提问:“人家零代理能够生存,你为什么不能?”代理费高低的问题首先是广告公司价值大小的问题。如果广告代理公司都纷纷变成“零代理”或“负代理”了,那么是否意味着广告代理公司的服务可以无偿取得,广告代理公司提供的全面客户服务已经毫无附加价值呢?也就是说,4A广告代理公司所鼓吹的“综合服务”就应该倒进商业垃圾堆、《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代理制”也该走向历史的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