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考核验收规范(1) - 副本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 15:24: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考核验收规范(1) - 副本

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考核验收规范

(试行)

为了考核验收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工作成效,发挥示范区工作在促进烟叶优质生产和初加工、流通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制定的《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一、考核验收的范围

凡承担国家局组织的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在示范区建设工作按计划完成后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验收。国家局对荣获“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或“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优秀示范区”荣誉称号的示范区进行抽检或复验时,也采用本规范。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考核验收工作由国家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协同国标委共同组织并组成“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项目考核验收工作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负责考核验收事宜。验收组主要由行业相关专家、省级局负责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人员、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相关人员组成,其成员由国家局从相关专家库中遴选,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验收工作。

(二)验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国家局委派,成员由具有中级以上或相当职称的(4—6)人组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应不少于3/4。验收组成员应遵循回避制原则,有直接利益相关者不得参加。

(三)验收组成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清正廉洁的工作原则,确保考核验收工作质量。

三、考核验收办法和程序 (一)考核验收办法。

考核验收采取现场综合考评、逐项评分的办法进行。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 《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见附表)。

(二)考核验收程序:

1.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在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后,先对照《验收单》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若自查结果表明示范工作已基本达到项目要求,可向所在省级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附自查报告;省级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也可邀请省内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省级考评组,对相关工作予以确认。

2.省级局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对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或确认后,向国家局提交考核申请报告,同时将连续三年的《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区年度检查情况表》一并上报。验收组在现场考核时将对省级局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将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