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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
机制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6 【实施日期】2011.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河南省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豫政办〔2010〕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 1 / 2
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予以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区)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15元提高到25元。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规定的负担比例足额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县区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不低于70%的比例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