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2:34: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使用范围
一、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一)肉类产品进口管理制度 (二)肉类进口记录制度 (三)肉类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二、不合格产品的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
(一)目的
(二)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
(三)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 (四)产品召回管理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 二、部门和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二)业务部/食品安全员职责 (三)财务部职责 (四)进出口部职责
三、其他日常管理制度
(一)查验管理制度 (二)卫生检查管理制度 (三)存储管理制度 (四)运输管理制度
(五)不合格退市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为提高进口食品的安全性,XXXXXX进出口有限公司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5号令)、《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49号令)规定,建立进口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突然事件时有制度可依。
2、使用范围: 所有进口肉类产品。
一、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一)肉类产品进口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质量安全责任、贸易商选择、合同订立、入境通关、运输、仓储管理、销售管理、不合格货物处理等环节 1、质量安全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6号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5号令)、《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49号令)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 2、贸易商选择:
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备案名单里,原产国、品
种和厂号应列入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 3、合同订立:
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入境通关:
入境办理报检时应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5、运输管理:
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转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 6、仓储管理:
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由各直属局依照《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6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存放冷库中。未经注册的存放冷库不得存放进口肉类产品。 7、销售管理:
由食品安全员负责记录销售的记录,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
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应当妥善保存食品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食品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8、不合格货物处理:
进口肉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于不合格货物予以召回。 ①、入年度进境动物源性食品风险监控计划并抽样检测不合格; ②、 被输出国家(地区)通报召回的;
③、其他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确认该批货物存在可能或者已经对人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安全问题的。 召回后的货物根据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肉类进口记录制度
1、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附件1),并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填写。
进口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2、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
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3、妥善保存食品进口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食品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三)肉类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1、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附件2),并指派专人负责。 2、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记录格式见附件3。 3、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4、应当妥善保存食品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食品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二、不合格产品的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