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22:34: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重庆市涪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总则

(一)为了加快我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推动涪陵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遵循“加快工业化、建设大城市、全面奔小康”的工作思路,结合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运用WTO规则,制定本政策。

(二)本政策所指外来企业,是指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涪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涪陵区境外的国内其它区域投资者来涪兴办的企业(含收购、兼并、参股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 二、财税政策

(三)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之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同时符合前款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区境外来涪投资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

筑安装企业,其企业在符合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可再享受两年地方分成部分全返、第三至四年返还地方分成部分50%的优惠扶持政策。

(四)外来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对外来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外来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招用有证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期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且招用人数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60%及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

及附加税费;达到30%及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30%及以下的,3年内定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外来投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其中:境外高层管理人员、高中级技术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不包括依法享受免税政策人员),年薪不足五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来企业被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资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总额时扣除。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用于企业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所得税方面,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生产集成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外来投资新办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的办法,在各项退税手续齐全、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并按规定程序上报退税申请后,税务机关应优先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