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户核定和调整定额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9 2:48:0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5.印花税核定调整或取消 【业务描述】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征收税目、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印花税核定。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且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能按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取消印花税核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税务所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调整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税登记表》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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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税种核定申请

【业务描述】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应在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核定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大厅、税务所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其他纳税核定申请表》(其他税种核定申请)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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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信用复评

【业务描述】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本次修改) 国税业务。

省局、地市级、区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40 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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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式〉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 48 号)全文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号)全文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容完整的,受理后15个工作日办结。

【报送资料】纳税信用复评报送资料清单

条件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报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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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归查档 验 保管 核销 《纳税人信用复评申请表》 √ √ √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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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纳税信用补充评价

【业务描述】(本次修改)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原因未参加当年评价的,待上述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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