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2015.4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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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障桥隧安全与公路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含涵洞、渡槽)和隧道(含棚洞)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桥隧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省公路管理局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全省公路桥隧养护、加固维修改造的监管工作。

省属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加固维修改造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属公路管理段(高养中心)、承担养护任务的养护公司(下称“养护公司”)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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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二章 养护工程师制度与分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桥隧养护技术工作实行专职养护工程师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正常运行。

第六条 省公路管理局设臵2名专职桥梁工程师。省属公路管理局及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应分别配臵1-2名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桥隧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桥梁和A类隧道的评定结果,并审定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特殊检查报告。

(四)审定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主持或参与桥隧预防性养护工程、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竣(交)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省公路管理局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并适时对全省桥隧养护技术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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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负责审定合法超限超载车辆安全过桥方案。 (八)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年度报告工作。 (九)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省属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制定、安排辖区内桥梁和隧道年度定期检查计划,负责实施辖区内桥隧养护的定期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隧养护、维修、加固、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并向本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二)向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检查桥隧的申请报告,并协助检测单位完成特殊检查工作。

(三)审核辖区内桥隧小修保养年度计划;提出辖区内桥梁和隧道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及养护大中修、加固、改建工程计划的落实和组织实施。

(五)参与审查桥隧的加固改造设计方案;负责组织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参与辖区内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和加固改建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六)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定期对辖区内桥隧技术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七)主持对基层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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