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管〔2010〕137号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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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工程(以下简称燃气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内 容 全 文

津价管〔2010〕137号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工程(以下简称燃气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8元;公建项目按照市有关部门届时发布的工程定额,双方协商确定。

二、燃气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中、低压管线闸、凝水缸及调压站(含调压站,不含土建及征地费用)到入户表、灶安装(含表、灶安装费,不含表、灶费)。

三、市内六区和新四区燃气工程建设费由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其他区县燃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燃气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含通气点火费)。

五、燃气工程设施建成后,其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司负责。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燃气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司所收取的燃气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1998]103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