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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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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区、县(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2 / 4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

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八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区、县(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并按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市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