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7:40: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特别外来特殊外来险 风险 风险 × × × 平安险 全损√ 共损√ 单损× √ √ √ 水渍险 一切险 √ √ × √ × × × ×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银行托收: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2)托收法律关系:
卖方 委托代理关系买方 没有法律关系没有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
代收行 (3)性质:商业信用
(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责任:代理收款
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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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2、 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
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特别提示:
A、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
B、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
(4)开证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5)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关税制度:减让 外贸管制 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非关税制度 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二、外贸管 制和WTO WTO与中国 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 WTO 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 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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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外贸易法》第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C、地域适用范围:《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相关产
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2、贸易救济措施 (1) 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B、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
C、反倾销调查程序:
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
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 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商务 C
部提起行政诉讼)
D、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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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救济程序的主要区别 国内司法审查 多边救济程序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诉主管机关 进出口国政府 申诉对象 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 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复审法院的裁决、进口国有关立法本身 审查标准 进口国国内法 WTO的相关规则 反倾销措施图示:
初步裁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终局裁定:价格承诺或反倾销税 临时税或担保; 出口经营者可以作出; 进口经营者缴纳; 进口经营者承担; 主管机关可以接受; 原则上不追溯征 “多退少不补”; 主管机关初裁之前不收; 终裁确定不征税或不追能寻求或接受 一般不超过5年 溯征税的,临时税应退 回,担保应解除
注意:在反倾销个案的终局裁定中,征收反倾销税和接受价格承诺不能同时并用。
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相关产
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2)反补贴措施
A、 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 特别提示:反补贴措施和反补贴调查程序基本同反倾销
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保障措施
A、条件:进口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果关系 B、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E、实施期限超过1年应当在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特别提示:保障措施的救济程序不包含国内司法审查,但可适用多边救济程序
(二)WTO法律制度 1、WTO与中国的关系
(1)中国在WTO中的义务:共同义务(WTO多边协议)和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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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 A、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
B、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C、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
2、 重要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争端类型:
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国内措施违反了WTO相关协议;若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国内措施;
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受损或丧失;若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出补偿;
(2)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磋商(必经程序、 60 天、保密) 专家组审理(非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能审理法律问题; 常设) 无权发回重审) 总理事会 报告的通过(适用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争端解决机构)
裁定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逐步升级的报复)
4、重要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A、 取消有违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B、 取消四项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当地成分要求: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企业购买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例如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东道国产品,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等;
贸易平衡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将企业的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相当的水平,如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2)《服务贸易总协定》 A、 调整四种服务贸易:(a)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
(b)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
(c)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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