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5:13: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转发公安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公消[2010]368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对《规则》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学习,吃透精神,掌握要点。

二、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落实便民措施。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坚持阳光透明执法,按照警务公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报刊、网络及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规则》及其它相关事项,以便公众查询和申办。

三、要规范检查行为,严格检查标准。各级公安机关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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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则》,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要严格判定标准,明确检查重点,对照规则要求的项目逐一检查,特别是要落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严格把关,杜绝先天性隐患。

四、要加强执法督察,落实工作考评。总队在今后的日常执法督察和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将把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不按照《规则》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支队也要将贯彻执行《规则》的情况纳入日常督察、工作检查和执法质量考评的范围,切实做好对下级单位的检查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五、要做好信息收集反馈,强化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注意收集、汇总贯彻执行《规则》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建议或意见反馈至总队防火监督部。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消防安全检查 规则 通知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11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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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消[2010]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了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部消防局制定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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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部法制局。

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鲁云龙 校对:李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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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

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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