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7:38: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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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实际上可以占有私募股权总额2.5%的资金作为他们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办公费用等。普通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通常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部收益的15%~30%,但其前提是在运作必须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后,普通合伙人才有权获得收益。

(三)普通合伙人具备能力规则。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度运作依赖于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工作。基金管理人通过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以及人际关系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使之流动、增值,并通过事先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增值的收益。因此,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的运作过程中,要承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的部分风险,同时,也可以获得超出现金出资比例的利润分配权。也正因为如此,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中。对普通合伙人的选拔,要比一般公司选拔高管严格得多,也困难得多。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两类:一类为专业型。是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具有在某些特定领域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做技术性的可行性研究。另一类为管理型,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层管理人员。这类基金管理人主要对目标公司决策,配置企业资源,运筹企业资本,对付市场的不确定性,承担企业生成及经营风险等诸多方面的辨别把握能力。尤其是他们应当具备识别和使用人才方面的能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这两类人员组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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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团队,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本进行运作。因此,规则要求选拔普通合伙人,原则上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资金运营能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领域中属于职业投资家。他们已经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或具备特殊的技能,并有成功的案例作支撑。第二,人品信誉良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领域中的声誉信用良好,是遵守信用、兑现诺言的经济管理人。第三,敬业勤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定是工作勤奋之人。只有敬业勤奋,积极的善于运作基金,才能保证资本增值。选拔普通合伙人要求的以上三个方面,是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及时规避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保证全体合伙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关键。

(四)有限合伙人权利行使规则。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也并非没有任何权利。《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其中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等五项权利中,包括了有限合伙人的以下权利:第一,对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权;第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经营管理的建议权;第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对涉及自身利益情况下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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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权;第五,当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怠于行使权利,将影响到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时,有限合伙人可行使司法保护请求权。

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为以投资管理为目标的公司,然后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司财产委托给专业化的信托管理机构进行财产的信托管理,或者约定由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其损益由公司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投资管理人向公司收取受托管理手续费。

“采用公司制经营的股权投资基金,优势还是很明显的:公司利用自有资产进行投资,能够实现较为集中的投资,有利于控制风险;公司能够通过投资者对于公司股权的转让,甚至公司的上市,实现股份的兑现,增强其权益的流通性,虽然此时其私募的本质会发生相应的变化等等”。但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蕴含的两种运作方式(即信托式运作和管理层运作)中最先暴露的是代理问题。不管是公司管理层代理所有股东决议,将公司财产委托给专业化的信托管理机构管理,还是管理层与股东约定代理股东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公司财产的控制权始终掌控在管理层手中,这样就造成了作为投资者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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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在基金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管理层则处于强势地位。这会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委托代理下的道德风险。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法》上指的是投资类型的公司,管理层在投资过程中往往形成公司外部利益大于内部利益的环境,管理层人员如果意识到这样的环境,能够得到的利益可能会超过公司内部所得利益,就有可能丢弃道德约束,内外勾结,为自己赚取更大的利益。二是公司制下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可能对管理层管理效率、决策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管理层与投资者一样都是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果公司采用管理层对公司资产运作方式,而又没有约定给予另外的管理报酬或股权奖励机制,管理层人员可能会产生懒惰情绪,公司财产的投资管理效率就低,或者由于不上心,决策的准确性就差。三是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会面临着双重征税问题,其投资者的收益相对减少,其管理层代理会引来投资者的抱怨。四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比较多,任意性规范比较少,从而不利于投资者过程中各种代理协议的生成。如何平衡公司制下参与人各方利益,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运营,还是遵守公司法律制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的规则。

(一)公司章程约定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向;规定了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行使权利的方法、程序;规定了公司管理机构的管理原则及决策程序等等。因此,在制订公司章程的时候,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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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就本公司投资的事项进行约定,比如约定其投资方向、原则及期限,约定管理层的权利限制,代理制下的股权激励机制等等。

(二)重大事项决议规则。作为投资类型的公司,除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就法定的公司重大事项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决议外,也可以约定公司投资的方式方法(是由公司直接投资,还是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作为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样的重大事项,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股东会上由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而不可以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就执行。

(三)保证股东权利行使规则。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知情权、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表决权、股权股票的转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权等等。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其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基金管理人一般不向投资者公开投资信息,这也是逐渐形成的行业潜规则。但公司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股东要求行使股东权是《公司法》的强行规定,如果违背强行性规定就是违法,有可能引起公司管理层与股东的纠纷。因此,许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采用公司制的原因也在于此。如果真的采用公司制,可以在执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约定股东权的行使。

(四)管理层勤勉尽职规则。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管理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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