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解析doc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21:15: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水利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专业法律知识解析

一、水资源管理

涉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1、水资源的所有权: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法第三条)

2、水资源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水法第七条) 3、水资源的管理体制:

(水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水法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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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资源规划:水法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水法第十八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5、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原则:

水法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水法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水法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水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6、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水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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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7、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水法第四十七条)

水法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8、取水的概念:

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9、取水许可的适用范围: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条例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是指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 10、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条例第十六条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11、取水许可的分级审批权限:

安徽办法第九条 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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