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修正)(精)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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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修正)

2006-0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种质资源管理 第三章 种子生产与经营 第四章 种子检验与检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林业生产,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瓜果、绿肥等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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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种子,包括用于种植的果实、籽粒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四条 种子管理的内容:(一)品种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二)种子生产计划的拟定和组织实施;(三)种子检验、检疫和质量仲裁;(四)种子生产和经营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种子科学研究,鼓励使用良种,支持种子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种质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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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教学、生产单位选育、引进、开发、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建立良种生产基地。

鼓励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并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八条 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实行审定制度。省设立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设立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小组,负责审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

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以及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告停止推广的品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九条 报审的农作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亲本、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二)经过连续二年或者三年的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的生产试验(两项试验可以交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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