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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等关于印发《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质检标联[2017]94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2.28 【实施日期】2017.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质检总局等关于印发《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标联〔201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关于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 /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推进节能标准化示范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坚持示范先进、创建提升、点面结合、注重实效原则,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主体创建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并总结推广示范项目先进经验,发挥节能标准化对节能降耗、产业升级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2 / 5
到2020年,创建一批国家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健全节能标准实施
与监督体系,推动节能标准有效实施,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促进先进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 二、创建主体及条件
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分为两类:一是综合管理类,创建主体为省市县级政府及园区,包括多个省(区、市)联合创建区域性示范项目;二是特色应用类,创建主体为企事业单位,包括重点用能企业、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研发及服务机构等。
示范项目创建主体应具有较好的节能和标准化工作基础,积极支持示范项目创建工作,提出的创建目标和工作任务应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创建路径和保障措施应具有可行性,预期节能效果显著。 三、创建工作内容
(一)创建主体为省市县级政府及园区。通过创建工作,创建主体形成系统、有效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模式,提高本地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总量,基本内容包括:创新节能标准化工作模式,建立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模式;加强节能政策与标准的协调配合,促进标准有效实施;健全节能标准体系,鼓励本地机构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鼓励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节能标准;推进省、市、县、园区建立节能标准化工作体系和实施效果评估体系;搭建节能标准化服务平台,鼓励节能标准化服务。
(二)创建主体为用能单位和节能技术研发及服务机构。通过创建工作,创建主体大幅提高节能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能力,有效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基本内容包括:完善节能标准化管理制度,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并有效实施节能标准;积极参与节能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制修订工作;开展能效对标,积极采取节能措施;积极开展先进节能技术、设备、产品和服务等企业标准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