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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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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一节 消防组织
第五条 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司生产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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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
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 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 2.办公室成员若干,由生产、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
3. 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十条 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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