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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

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1]9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1.12.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1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照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农用地置换周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2 / 4

第五条 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领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置换工作的实施,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土地置换的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二)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的,经双方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农村集体耕地进行置换。

第七条 申请土地置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国土房管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置换申请书(呈报表);

(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三)置换土地附图(图中应当注明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新村建设自用或开发用地的范围);

(四)土地置换协议书或土地置换方案。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