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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
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8]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03.27 【实施日期】2018.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高法〔2018〕44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6〕19号),规范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结合近年我省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实际,我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浙高法〔2014〕59号)做了修订,现予以印发。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我院审判管理处联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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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法释〔2016〕19号),结合浙江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司法公开网裁判文书检索、导引系统的网址链接。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决定书; 2 / 4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执行结案通知书;
(十一)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裁判文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如文书公开影响当事人权益,删除案件信息后裁判文书已失去公开意义,或者对口头撤诉未作出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有关事项,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技术处理规范、查询方法等相关规定。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