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草案)2018.6.27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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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草案)

2018.6.27

1 总则

1.1 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并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2 建筑容量控制

2.1 建筑合理层高

2.1.1 低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6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0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3.3米);普通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4.5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4.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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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阁楼两侧檐口高度应小于2.2米。

2.1.3 下列情况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

①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②大型商场、超市、市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筑区域。

③剧场、影院、音乐厅、酒店大堂、宴会厅、住宅及公共建筑入口门厅、建筑中庭、大型会议室、展厅等对层高有功能性要求的功能区。 2.2 建筑面积

2.2.1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2.2.2 建筑可移动(开启)顶盖按永久性顶盖相关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2.2.3 住宅建筑挑廊最大进深按2.1米控制,由室外空间向室内空间方向过渡,0-2.1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超出2.1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挑廊最大进深按3.6米控制,由室外空间向室内空间方向过渡,0-3.6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超出3.6米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与挑廊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控制,并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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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容积率

2.3.1 符合下列款项之一的应计算虚拟建筑面积,虚拟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

①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的,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折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按层高H/3.6(3.0)×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按层高H/4.5×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②商业用房、普通办公用房独立隔断开间小于8米,且层高H大于4.5米小于等于6米,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层高H大于6米,按3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③单层工业、仓储仓库类建筑层高H大于等于8.0米,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2.3.2 符合下列款项之一的建筑面积应纳入容积率计算的情况:

①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大于等于1.5米的,且层高大于等于2.5米的地下及半地下室。

②阁楼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 ③基地内联系各栋建筑的连廊。

④设有下沉空间的非住宅建筑,下沉空间进深大于3.5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照8.0米纳入容积率计算(作为停车使用的除外)。

2.3.3 符合下列款项之一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的情况:

①仅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至少有两面长边直接对外,且仅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使用的建筑底层架空层(架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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