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方案】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2 7:04: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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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案】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

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街道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5〕86号),确保我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理“个转企”登记手续。

(二)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业户的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增加转型企业的负担。

(三)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政策措施,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二、工作目标

以2013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总数为基数,每年力争增加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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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企范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实施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转企”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一)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的; (二)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的; (三)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 (四)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的; (五)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的; (六)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 (七)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 (八)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

(九)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 (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 (十一)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 (十二)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登记为企业而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业户。 四、政策鼓励

(一)“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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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二)“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加计扣除。(责任部门:县国税局、地税局)

(三)“个转企”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部门:县地税局)

(四)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按照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责任部门:县国税局、地税局)

(五)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税局、房产处) (六)“个转企”后成为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责任部门:县国税局)

(七)“个转企”后安置残疾人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的五个标准的,由税务机关对企业按照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责任部门:县残联、国税局、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