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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标准

《河道建设规范》宣贯教材

条文说明

浙江省水利厅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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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前 言

2006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省地方标准《河道建设标准》,对全省的河道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道建设的内涵不断延伸,通过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河道生态建设与小流域生态治理等项目的建设,在河道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经验,人们对河流的认识水平得到提升,治河理念和技术也有新的发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建设的新要求,更好的服务于全省河道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提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对原《河道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次《河道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条对本规范适用性进行了具体说明。本规范涉及的河道建设主要是指河道堤防、护岸、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堰坝等工程,不包括在河道上修建交通桥、水闸、泵站、港口、码头、水电站、水库等工程建设。

对河口区的海塘建设,以《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为主要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指河道规划建设等需要采用的规程规范。 本段引导语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中的条款成为本标准条款;

——对于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能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其最新版本;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涉及的部分定义和术语在其他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中有所涉及。为了适应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河道建设要求,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调整。 3.1 河道

本规范关于河道的定义包含了二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泛指全部水系和河网的河流段,在纵向上对河道进行规定。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对于已经修建堤防的河段,或者已经明确规划堤线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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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堤防的河段,如部分山区性河段或部分平原河网地区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河岸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河岸为山体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上下游邻近河段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对应的洪水位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

本条对河道范围的界定,除了将有堤防河段的堤防纳入河道范围内,其它河段的范围界定与《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相同。 3.2 河段

河段的划分可以按照不同的规则进行。河流交汇点之间的河流段是最基本的河段划分方法。此外,可以按照城镇乡村界线、河道水资源分区界线、行政区域界线、山区和平原界线等划分得到河段。河流是不同河段的集合。 3.3 河道功能

应按照河道所承担的主要作用,确定河道的主导功能。 3.4 水面率

水面率指某一特定区域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池塘等的水域面积占陆域总面积的百分比,水面率高不等于水域布局合理。各地水面率控制指标详见《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 3.5 河道生态需水

根据《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479-2010),生态需水是指:将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维持在一定水平所需要的水量,指一定生态保护目标对应的水生态系统对水量的需求。根据《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2014),结合浙江实际,平原河道生态需水的保障一般是指维持一定的水位;山丘区河道,生态需水一般是指流量。

河道生态需水宜按照《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479-2010)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2014)计算。 3.6 河岸带

河岸带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是指靠近河边的植物群落及土壤湿度等明显不同的地带;狭义指河水与陆地交界处的两边,直至河水影响消失为止的地带,目前大多数学者采用后一定义。由于特殊的位置,河岸带成为受水生态环境强烈影响的陆地生境,因此具有独特的空间结构和生态功能。许多研究表明,河岸带通过过滤和截留沉积物、水分以及营养物质等来协调河流横向(河岸边高地到河流水体)和纵向(河流上游到下游)的物质和能量流,因而在与之相关的土壤侵蚀、河岸稳定、生物栖息地保护以及水质改善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河岸带在河道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河岸带的整治是河道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特别重视。 3.7 堤防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SL26-2012,堤是指在江、河、湖、海沿岸或水库区、分洪区周边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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