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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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六十号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 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河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16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了预防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贪污贿赂、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构建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指导,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 专门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做出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