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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4]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贯彻“立城优城”战略部署,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棚 1 / 3

户区改造,确保居民住房条件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城市品质不断提升。 二、改造范围和方式

(一)改造范围。按照科学规划、分类改造的原则实施五城区棚户区改造。根据实际情况将五城区范围内棚户区大致分为四类:

1.Ⅰ类:项目地块为绿地、公建配套用地,或者地块内现有房屋经鉴定为影响安全必须拆除的危房居住区及其他建筑物。

2.Ⅱ类:项目地块内房屋系平房或低层住宅,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不成套,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及其他建筑物。

3.Ⅲ类:项目地块内房屋建筑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的城镇旧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 4.IV类: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改造范围。

严禁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改造方式。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因地制宜,采取拆旧建新、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并维护城市空间形态和传统风貌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对危房集中、但不具备搬迁改造条件的,通过实施改建,调整区域内平面布局,完善、提高房屋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三、目标任务

根据中央、省计划及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改造方式相结合,区分轻重缓急,实施分类改造,按照Ⅰ类、Ⅱ类、Ⅲ类顺序优先的原则,全面推进五城区棚户区改造。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统计分类、改造成本测算等工作,按要 2 / 3

求形成本辖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方案报市房管局。市房管局编制完成

《成都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实施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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