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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0:30: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劳动

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粤劳仲[2005]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9.09 【实施日期】2005.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粤劳仲[2005]3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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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实现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现就加快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做到随到随受理;实行办事大厅、窗口或柜台立案的,要做到随到随立案。

申请立案需要补正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对当事人咨询有关劳动仲裁程序事项的,接待咨询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劳动仲裁时效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对劳动者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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