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的通知(4)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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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的

通 知

(冀人防工字〔2016〕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我办制定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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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技术要求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进入人防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向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申请进场检验,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未经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签认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或安装,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向监理单位提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防护设备安装施工人员和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三、在人防工程底板钢筋绑扎阶段,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配合总包方应在人防工程底板上预埋立框支撑件,并预留后浇施工槽。

(1)当门框孔净宽不大于1500mm,并有可靠的技术措施时,应在人防门框墙一侧结构地板上预埋立框支撑件(如图1所示);

(2)当门框孔净宽大于1500mm,应在人防门框墙两侧结构底板上预埋立框支撑件(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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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结构底板预埋立框支撑件及预留后浇施工槽平面示意图

图1.2结构底板预埋立框支撑件及预留后浇槽剖面示意图

图2.1结构底板预埋立框支撑件及预留后浇施工槽平面示意图

图1.2结构底板预埋立框支撑件及预留后浇槽剖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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