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8:37: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

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国办《指导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着眼于满足临床治疗需求和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疗机构按“为用而采”的原则申报采购目录,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按需而设”的原则及相关办法进行遴选,确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通过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采购等不同方式进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

(三)依据不同采购方式形成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格,确定我省集中采购药品销售价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四)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合体,发挥带量采购的优势,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规的基础上,开展量价挂钩的药品议价采购(简称“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五)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阳光

采购,原则上不再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三、采购平台

省级采购平台(平台网址:www.fjyxcg.gov.cn)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集中采购工作的所有公告和信息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发布。

四、采购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价格谈判、集中挂网、定点生产和自主阳光等采购方式进行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周期为一年左右。

(一)公开招标采购:包括竞价药品和议价药品的招标采购。根据《竞价药品评审办法》和《议价药品评审办法》(详见附件2、附件3)确定入围产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入围品规的基础上,由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实行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从公开招标采购目录中,选择少部分常用的临床治疗必需药品按照全省实际使用量,开展省级统一带量议价,各级医疗机构按省级带量议价确定的价格进行采购。

(二)价格谈判采购:由医保管理部门牵头,卫生计生、人社、物价、财政、食药监等相关部门以及参保人代表参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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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谈判采购目录外的部分独家生产专利药品、以及临床治疗必需而又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谈判确定的价格进行采购。

(三)集中挂网采购:常用低价药目录内的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以及暂不列入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集中挂网采购。常用低价药品按《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详见附件4)直接挂网采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以及暂不列入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原则,按不高于省级采购平台采集的基准品限价,对药品生产企业报价进行差比转换后集中挂网;如采集不到基准品限价或不能差比的,按不高于本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中标价和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集中挂网,由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实行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

(四)定点生产采购:常用基础输液按照《福建省医疗机构基础输液“统一价格、定点生产、挂网采购、直接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采购。

(五)自主阳光采购: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等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采购,但要确保公开透明。

五、采购目录

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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