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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

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16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3〕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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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根据《烈士褒扬条例 》(国务院令第601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0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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