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13:36: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经济法案例分析

(见课本p160页)案情:A商场欠B公司货款50万元,双方约定A商场于2000年3月10日之前付清货款。A商场因经营不善,货物被他人骗走,到期后无力支付货款。5月12日,B公司从他人处得知A商场对其母公司C公司享有同年1月15日到期的债权70万元,但A商场从未要求c公司还债。此外,同年4月5日,A公司根据C公司的要求,将自己价值50万元的货物无偿划给其相关公司D,现A公司已停业,剩余未抵押资产不足20万元。多家债权人上门讨债。B公司要求A商场还款遭拒,便于同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A商场还款,并申请法院追加c公司、d公司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消权,债权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法定要件

是什么?

答: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债权保全措施,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4、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债权人的撤消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它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

债权人撤消权行使的要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在债权成立后实施了一定的法律行为。如果是债权成立前已经存在的行为,不作为撤消权的标的。3、债务人实施了严重降低债务人自身偿付能力的行为。4、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2、

B公司能否向C公司行使代位权?

答:B公司不能向C公司行使代位权。因为A公司是C公司的子公司,不符合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条件。 3、

B公司是否要求撤消A商场向他人设定的抵押?

答:不行。因为抵押行为不是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A公司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与债权人B公司的债权的行为。 4、

B公司能否要求撤销A商场与D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合

同?

答:可以。因为A商场与D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合同已经损害了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因此可以要求撤销A商场与D

公司之间的无偿转让合同.

案例一:某洗衣店的洗衣单载明如下内容:“顾客于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3倍赔偿之。”当顾客李某以价值3000元的毛大衣被损坏为由,向洗衣店索赔时,该店只赔偿3倍的洗衣费人民币300元。李某认为,应以所洗之物的价格的3倍予以赔偿。于是双方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

? 问题:如何理解洗衣单上的赔偿条款?

参考答案:该洗衣店洗衣单上的赔偿条款是指洗衣费的3倍而非被洗衣物本身价值的3倍。但洗衣店明显是故意含糊其在合同中的含义,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所以洗衣店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赔偿该顾客的3000元损失。

?案例二:年

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影院看电影,李某坐在朱

某后面几排。散场时,朱某将随身携带的内装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李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寻包,即将该包带走。朱某离场后发现公文包丢失,便返回,但未能找到。朱某于1993年4月4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7日在《天津日报》上相继刊登“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均没有结果。4月12日朱某在《今晚报》再次刊登“寻包启事”并称“一周内有知情并送还者酬谢1.5万元。”当晚,李某看到该启事便与朱某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