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9:07: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柱下单桩基础应按桩列线布置勘探点,并宜每桩设一勘探点。 3.1.2.2勘探深度

(1)布置1燉3~1燉2的勘探孔为控制性孔,且安全等级为一级建筑桩基,场地至少应布置3个控制性孔,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建筑桩基应不少于2个控制性孔。控制性孔深度应穿透桩端平面以下压缩层厚度,一般性勘探孔应深入桩端平面以下3~5m;

(2)嵌岩桩钻孔应深入持力岩层不小于3~5倍桩径;当持力岩层较薄时,应有部分钻孔钻穿持力岩层。岩溶地区,应查明溶洞、溶沟、溶槽、石笋等的分布情况。

3.1.2.3在勘察深度范围内的每一地层,均应进行室内试验或原位测试,提供设计所需参数。

3.2桩的选型与布置

3.2.1桩可按下列规定分类 3.2.1.1按承载性状分类 (1)摩擦型桩:

摩擦桩:在极限承载力状态下,桩顶荷载由桩侧阻力承受;端承摩擦桩:在极限承载力状态下,桩顶荷载主要由桩侧阻力承受。 (2)端承型桩:

端承桩:在极限承载力状态下,桩顶荷载由桩端阻力承受;

摩擦端承桩:在极限承载力状态下,桩顶荷载主要由桩端阻力承受。 3.2.1.2按桩的使用功能分类 (1)竖向抗压桩(抗压桩); (2)竖向抗拔桩(抗拔桩);

(3)水平受荷桩(主要承受水平荷载); (4)复合受荷桩(竖向、水平荷载均较大)。 3.2.1.3按桩身材料分类 (1)混凝土桩:灌注桩、预制桩; (2)钢桩;

(3)组合材料桩。

3.2.1.4按成桩方法分类

(1)非挤土桩:干作业法、泥浆护壁法、套管护壁法;

(2)部分挤土桩:部分挤土灌注桩、预钻孔打入式预制桩、打入式敞口桩; (3)挤土桩:挤土灌注桩、挤土预制桩(打入或静压)。 3.2.1.5按桩径大小分类 (1)小桩:d≤250mm;

(2)中等直径桩:250mm<d<800mm; (3)大直径桩:d≥800mm。 d——桩身设计直径。

3.2.2桩型与工艺选择应根据建筑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桩的使用功能、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土类、地下水位、施工设备、施工环境、施工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选择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桩型和成桩工艺。选择时可参考附录A。 3.2.3桩的布置需符合下列要求: 3.2.3.1桩的中心距:

(1)桩的最小中心距应符合表3.2.3.1的规定。对于大面积桩群,尤其是挤土桩,桩的最小中心距宜按表列值适当加大; 桩的最小中心距表3.2.3-1

土类与成桩工艺 非挤土和部分挤土灌注桩 2.5d 挤土穿越非饱和土 3.0d 灌注穿越饱和软土 3.5d 桩 挤土预制桩 3.5d 3.0d 打入式敞口管桩和H型钢桩 3.5d 3.0d 注:D——圆桩直径或方桩边长。

(2)扩底灌注桩除应符合表3.2.3-1的要求外,尚应满足表3.2.3.2的规定。 灌注桩扩底端最小中心距表3.2.3-2 成桩方法 最小中心距 钻、挖孔灌注桩 1.5D+1m(当D>2m时) 沉管夯扩灌注桩 2.0D 注:D——扩大端设计直径。 3.2.3.2排列基桩时,宜使桩群承载力合力点与长期荷载重心重合,并使桩基受水平力和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截面模量。

3.2.3.3对于桩箱基础,宜将桩布置于墙下;对于带梁(肋)桩筏基础,宜将桩布置于梁(肋)下;对于大直径桩宜采用一柱一桩;

3.2.3.4同一结构单元宜避免采用不同类型的桩。同一基础相邻桩的桩底标高差,对于非嵌岩端承型桩,不宜超过相邻桩的中心距;对于摩擦型桩,在相同土层中不宜超过桩长的1/10。

3.2.3.5一般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基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4d。 当硬持力层较厚且施工条件许可时,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宜达到桩端阻力的临界深度。

3.3设计原则

3.3.1建筑桩基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桩基的可靠度,采用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3.3.2桩基极限状态分为下列两类:

3.3.2.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桩基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整体失稳或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3.3.2.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桩基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

3.3.3根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的严重性,桩基设计时应根据表3.3.3选用适当的安全等级。 建筑桩基安全等级表3.3.3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对桩基变形有特殊要求 的工业建筑物 二级 严重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建筑物 3.3.4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桩基需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3.3.4.1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包括:

排数不少于3排且桩数 不少于9根的摩擦型桩基 3.0d 3.5d 4.0d 其他情况 (1)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进行桩基的竖向(抗压或抗拔)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对于某些条件下的群桩基础宜考虑由桩群、土、承台相互作用产生的承载力群桩效应;

(2)对桩身及承台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身露出地面或桩侧为可液化土、极限承载力小于50kPa(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土层中的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混凝土预制桩尚应按施工阶段的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强度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验算整体稳定性;

(5)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应进行抗震验算的桩基,应验算抗震承载力。 3.3.4.2下列建筑桩基应验算变形:

(1)桩端持力层为软弱土的一、二级建筑桩基以及桩端持力层为粘性土、粉土或存在软弱下卧层的一级建筑桩基,应验算沉降;并宜考虑上部结构与基础的共同作用; (2)受水平荷载较大或对水平变位要求严格的一级建筑桩基应验算水平变位。 3.3.4.3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桩身和承台抗裂和裂缝宽度验算: 根据使用条件要求混凝土不得出现裂缝的桩基应进行抗裂验算;对使用上需限制裂缝宽度的桩基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3.3.5桩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当进行桩基的抗震承载能力计算时,荷载设计值和地震作用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3.3.6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桩基沉降时应采用荷载的长期效应组合;验算桩基的水平变位、抗裂、裂缝宽度时,根据使用要求和裂缝控制等级应分别采用作用效应的短期效应组合或短期效应组合考虑长期荷载的影响。

3.3.7建于粘性土、粉土上的一级建筑桩基及软土地区的一、二级建筑桩基,在其施工过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间,必须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 3.4特殊条件下的桩基

3.4.1软土地区的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3.4.1.1软土中的桩基宜选择中、低压缩性的粘性土、粉土、中密和密实的砂类土以及碎石类土作为桩端持力层;对于一级建筑桩基,不宜采用桩端置于软弱土层上的摩擦桩; 3.4.1.2桩周软土因自重固结、场地填土、地面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等原因而产生的沉降大于桩的沉降时,应视具体工程情况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对基桩承载力的影响; 3.4.1.3采用挤土桩时应考虑沉桩(管)挤土效应对邻近桩、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3.4.1.4先沉桩后开挖基坑时,必须考虑基坑挖土顺序、坑边土体侧移对桩的影响; 3.4.1.5在高灵敏度厚层淤泥中不宜采用大片密集沉管灌注桩。 3.4.2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3.4.2.1基桩应穿透湿陷性黄土层,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粘性土层或中密、密实的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层中;

3.4.2.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中,宜采用干作业法的钻、挖孔灌注桩; 3.4.2.3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中的单桩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对一级建筑桩基应按现场浸水载荷试验并结合地区经验确定;

(2)对于二、三级建筑桩基,可按饱和状态下的土性指标,采用经验公式估算。

3.4.2.4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中的单桩极限承载力,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考虑负摩阻力的影响。

3.4.3季节性冻土和膨胀土地基中的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3.4.3.1桩端进入冻深线或膨胀土的大气影响急剧层以下的深度,应通过抗拔稳定性验算确定,且不得小于4倍桩径及1倍扩大端直径,最小深度应大于1.5m;

3.4.3.2为减少和消除冻胀或膨胀对建筑物桩基的作用,宜采用钻、挖孔(扩底)灌注桩;

3.4.3.3确定基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时,除不计入冻胀、膨胀深度范围内桩侧阻力外,还应考虑地基土的冻胀、膨胀作用,验算桩基的抗拔稳定性和桩身受拉承载力;

3.4.3.4为消除桩基受冻胀或膨胀作用的危害,可在冻胀或膨胀深度范围内,沿桩周及承台作隔冻、隔胀处理。

3.4.4岩溶地区的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3.4.4.1岩溶地区的桩基,宜采用钻、挖孔桩。当单桩荷载较大,岩层埋深较浅时,宜采用嵌岩桩;

3.4.4.2石笋密布地区的嵌岩桩,应全断面嵌入基岩; 3.4.4.3当岩面较为平整且上覆土层较厚时,嵌岩深度宜采用0.2d或不小于0.2m。

3.4.5坡地岸边上的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3.4.5.1建筑场地内的边坡必须是完全稳定的边坡,如有崩塌、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存在时,应按照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有关条款进行整治; 3.4.5.2桩身的纵向主筋应通长配置;

3.4.5.3当有水平荷载时,应验算坡地在最不利荷载组合下桩基的整体稳定和基桩水平承载力;

3.4.5.4利用倾斜地层作桩端持力层时,应保证坡面的稳定性。 3.4.6抗震设防区桩基应按下列原则设计:

3.4.6.1桩进入液化层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密实粉土,坚硬粘性土尚不应小于500mm,对其他非岩类石土尚不应小于1.5m;

3.4.6.2对建于可能因地震引起上部土层滑移地段的桩基,应考虑滑移体对桩产生的附加水平力;

3.4.6.3承台周围回填土应采用素土或灰土、级配砂石分层夯实,或原坑浇注混凝土承台;当承台周围为可液化土或极限承载力小于80kPa(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5kPa)的软土时,宜将承台外一定范围的土进行加固。为提高桩基对地震作用的水平抗力, 可考虑采用加强刚性地坪,加大承台埋置深度,在承台底面铺碎石垫层或设置防滑趾,在承台之间设置连系梁等措施。

3.4.7对可能出现负摩阻力的桩基,宜按下列原则设计:

3.4.7.1对于填土建筑场地,先填土并保证填土的密实度,待填土地面沉降基本稳定后成桩;

3.4.7.2对于地面大面积堆载的建筑物,采取预压等处理措施,减少堆载引起的地面沉降;

3.4.7.3对位于中性点以上的桩身进行处理,以减少负摩阻力。

3.4.7.4对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采用强夯、挤密土桩等先行处理,消除上部或全部土层的自重湿陷性;

3.4.7.5采用其他有效而合理的措施。 4桩基构造 4.1桩的构造

1灌注桩

4.1.1符合下列条件的灌注桩,其桩身可按构造要求配筋。 4.1.1.1桩顶轴向压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r0N≤fc2A(4.1.1-1)

式中r0——建筑桩基重要性系数,按表3.3.3确定安全等级,对于一、二、三级分别取r0=1.1,1.0,0.9;对于柱下单桩按提高一级考虑;对于柱下单桩的一级建筑桩 基取r0=1.2;

N——桩顶轴向压力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对于灌注桩应按5.5.2条折减; A——桩身截面面积。

4.1.1.2桩顶水平力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4.1.1-2)

式中H1——桩顶水平力设计值(kN); ah——综合系数(kN),按表4.1.1采用; d——桩身设计直径(m);

NG——按基本组合计算的桩顶永久荷载产生的轴向力设计值(kN);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kPa);

rm——桩身截面模量的塑性系数,圆截面rm=2;矩形截面rm=1.75;A——桩身截面面积,按m2计算。

注:当验算桩基受地震作用时,式(4.1.1-1)、(4.1.1-2)中ro=1。 综合系数αh(kN)表4.1.1略

注:当桩基受长期或经常出现的水平荷载时,按表中土层分类顺序降低一类取值,如Ⅲ类按Ⅱ类取值。

4.1.2符合本规范4.1.1条规定的灌注桩,桩身构造配筋的要求如下:

4.1.2.1一级建筑桩基,应配置桩顶与承台的连接钢筋笼,其主筋采用6~10根Φ12~14,配筋率不小于0.2%,锚入承台30倍主筋直径,伸入桩身长度不小于10倍桩身直径,且不小于承台下软弱土层层底深度;

4.1.2.2二级建筑桩基,根据桩径大小配置4~8根Φ10~12的桩顶与承台连接钢筋,锚入承台至少30倍主筋直径且伸入桩身长度不小于5d,对于沉管灌注桩,配筋长度不应小于承台软弱土层层底深度; 三级建筑桩基可不配构造钢筋。

4.1.3不符合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灌注桩,应按下列规定配筋:

4.1.3.1配筋率:当桩身直径为300~2000mm时,截面配筋率可取0.65%~0.20%(小桩径取高值,大桩径取低值);对受水平荷载特别大的桩、抗拔桩和嵌岩端承桩根据计算确定配筋率; 4.1.3.2配筋长度:

(1)端承桩宜沿桩身通长配筋;

(2)受水平荷载的摩擦型桩(包括受地震作用的桩基),配筋长度宜采用4.0/α(α见本规范第5.4.5条);对于单桩竖向承载力较高的摩擦端承桩宜沿深度分段变截面配通长或局部长度筋;对承受负摩阻力和位于坡地岸边的基桩应通长配筋;

(3)专用抗拔桩应通长配筋;因地震作用、冻胀或膨胀力作用而受拔力的桩,按计算配置通长或局部长度的抗拉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