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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河北省卫生乡镇与

卫生村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爱卫[201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河北省卫生乡镇与卫生村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冀爱卫〔2015〕1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爱卫会:

为更好地推进河北省卫生乡镇与卫生村创建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参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决定将河北省卫生乡镇、卫生村的评审工作下放至设区市爱卫会,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

河北省卫生乡镇、卫生村考核命名每1年为1个周期,每年12月统一向社会公布和命名。具体申报时限由设区市爱卫会确定。 1 / 2

河北省卫生乡镇、卫生村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申报资格为由设区市命名1年以上的

市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各项指标应当达到省爱卫会制定的《河北省卫生镇标准》、《河北省卫生村标准》,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河北省卫生乡镇创建范围,县级政府所在镇不在申报范围。

(一)申报乡镇需向县(市、区)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河北省卫生乡镇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2、申报乡镇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地理位置、人口、社区、乡镇辖村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建成区规划图;

3、建成区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除“四害”(鼠、蚊、蝇、蟑螂)达标情况,辖区内无“连茅圈”,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建成区无烟草广告,近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近3年无甲、乙类传染病爆发疫情,居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程度等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4、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含生活饮用水)卫生、疾病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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