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5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000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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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推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促进示范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示范区范围】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的作为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典范的示范性园区。

示范区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示范区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共建园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示范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定位】

示范区应当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围绕创新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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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建设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开放合作、辐射带动”,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使其成为创新驱动示范区、开放合作先行区、“两型”改革先导区、机制创新引领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和中部崛起增长极。

第五条 【产业发展】

示范区依托“武汉·中国光谷”品牌,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生物、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现代服务业,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第六条 【建设途径】

示范区建设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集聚和激活创新要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示范区应当为各类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并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提供运营场所、简化审批程序、提供和争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活动。

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为示范区建设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鼓励创新】

鼓励各类主体在示范区内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和机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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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服务

第八条 【管委会】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示范区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市级经济和行政管理职权,以管委会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委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市级管理权限依法对示范区的土地使用进行管理,并负责示范区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按照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

(四)负责示范区内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安全生产、科技、物价、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园林、农业、林业、水务、商务、外事侨务、统计、审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卫生、广播影视、旅游、人口计生等社会管理事务;

(六)其他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

管委会设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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