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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19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

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安委办制订的《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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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实施方案

(省安委会办公室)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承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推行范围

2009年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领域)中,被列入第三类的,即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地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的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承诺方式

根据“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制作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承诺书》,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2 / 3

的部门,负责将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下发至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安全承诺,并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四、承诺内容

《安全生产承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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