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7:54: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 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 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 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 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 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