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期末复习(1)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4 13:57: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期末复习

第一章

一、市场的概念:

市场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易的产物,属于商品经济的产物。狭义的市场仅指有形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的 市场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贯穿于整个交换过程。

二、市场的主体:自然人,法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三、建筑市场:狭义的建筑市场是以建筑产品为交换内容的市场 四、、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效力层次:

1、纵向效力层级2、横向效力层级 3、时间序列效力层级 4、特殊情况处理原则:①②③④

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意见,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五、《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

一、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3)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主要形式:1、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 2、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招标) 3、议标(非竞争性招标)

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方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者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的竞争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量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承包商漏掉。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要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邀请招标不需要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缩短了整个招投标时间,其费用相对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四、越权代理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必须符合代理委托授权范围,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和未经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代理行为都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权和追认权。如被代理人知道中介机构以其名义做了无权代理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时,则被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在被代理人不追认和不视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即成为无效代理行为,且代理人应负民事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

一、资格审查的分类

1、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资格后审(评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的方法: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三、公开招标的程序(书本第44页)

第四章

一、投标决策的含义:

承包商通过投标获得工程项目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于承包商而言,经过前期的调查研究后,针对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首先,要针对项目基本情况确定是否投标。然后,确定如果投标,投什么性质的标,是要选赢利,还是保本。最后,要根据确定的策略选择恰当的投标报价的方法。

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要求: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以资质等级最低者作为联合体申请人的资质等级。

三、废标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存在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四、、投标人报价策略:

1、不平衡报价: ①前高后低 ②工程量增加的报高价③工程内容不明确的报低价④量大价高的提高报价

2、多方案报价法 3、扩大标价法

4、提高中标率的投标技巧 :①服务取胜法 ②低标价取胜法 ③缩短工期取胜法 ④质量信誉取胜法

第五章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5人以上的单数,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建设工程施工评标主要方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 2、综合评估法

第六章

一、合同的概念: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是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法

四、要约:一方当事人一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构成条件:1)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 4)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要约邀请(悬赏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六、承诺: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意味着合同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

承诺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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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它们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民事责任。差异: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未成立时发生的;违约责任是合同已经成立发生的,以合同为依据

2、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故意或者过失,是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主要是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求以违约人有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以赔偿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方式;违约责任出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他方式。

八、效力待定合同(概念、分类、处理方式)

1、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分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九、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1、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合同无效。如果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2、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办法条款的效力。

3、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十、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十一、合同的转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可以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者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权利转让或义务转让。

1、合同的转让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合同的转让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基本前提。 第二,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的转让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该协议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第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由于合同转让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而法律要求在转让合同时,应当取得原合同债权人的同意或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要求,合同转让是无效的。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也是无效的。

2、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

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其中包括具有特定当事人的合同和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不得转让,那么,这个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力的。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十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4与5二选一)

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针对收方双倍罚则)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3与4二选一)

1、和解解决2、调解解决3、仲裁(一裁终局制)4、诉讼 十四、担保方式

1、保证(涉及第三方):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2、抵押(所以权不转移):可抵押动产和不动产。 3、质押(所有权转移):可分为动产质押(为主)和权力质押(注意:不能质押不动产)。 4、留置(针对动产):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定金(针对收方双倍罚则):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