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06: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现状及趋势 1.5 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信息监测 3.3 事件接报流程 3.4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 处置措施 4.4 应急监测 4.5 安全防护 4.6 扩大应急 4.7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应急技术支持
5.2应急物质储备和资金保障 1
5.3通讯保障 5.4交通运输保障 5.5医疗保障 5.6培训与演练 6后期处理 6.1应急终止
6.2善后处置 6.3事件调查和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专项(地区)预案 7.3 预案管理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7.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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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源办)环境应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度,全面、高效、有序地履防范和处置环境应急事件职责,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环境安全的危害,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水源办行政区内发生的环境应急事件,是在《深圳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对水源办防范和处置环境应急事件职能的进一步界定和说明。
1.4 现状及趋势
东深供水工程兼负着向香港、深圳两地供水的重任,是香港、深圳两地经济发展的命脉。一旦在流域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如果处置不当引起严重水质污染事故,将会给深港两地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当前东深流域的环境安全风险依然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深圳水库截排工程运转异常,拦截的污水直接排入深圳水库,恶化水库水质;
(2)受到异常污染的东深原水突发性进入深圳段供水渠和深圳水库; (3) 交通意外原因导致大规模溢油或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水库; (4) 重污染企业工业废水直排进入东深流域;
(5) 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大面积泄漏,导致局部大气质量急剧恶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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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6)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危及生态环境安全事件;
(7) 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1.5 事件分级
按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Ⅱ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Ⅲ级: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Ⅳ级: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 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频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 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主要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的污染事件; (7) 因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频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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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级以上水源地取水被迫中断污染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行政区纠纷,使事发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 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深圳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多为一般性污染事件,为了提高应急准备和响应的针对性,根据东深供水流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将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细分为IV.1级、IV.2级、IV.3级: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1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环境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社区或企业间群体性纠纷;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2级环境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使用单位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出现小范围人员轻度中毒事件;
(2)工业废水直排,引起供水水源或水库局部污染事件;
(3)交通意外原因导致较大规模溢油或其他非剧毒化学品泄漏局部污染水库事件。
(4)受到异常污染的东深原水突发性进入深圳段供水渠和深圳水库。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3级环境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使用单位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出现小范围人群感觉不适污染事件;
(2)深圳水库污水截排工程的截排设施出现故障,导致一定量污水意外排入深圳水库;
(3)交通意外原因导致小规模溢油污染水库事件; (4)直接入库的支流被工业事故或生活污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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