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5:55: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领导小组
2.1.1 市水源办成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称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水源办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水源办副主任兼任。组长负责环境应急事件应急处置全面指挥工作。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的指挥工作,并在组长外出或授权时,行使组长职责。 2.1.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① 制定、完善《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② 组织研究、制定深圳水库流域环境应急事件预警系统建设方案并实施; ③ 负责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信息沟通;及时调查并报送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④ 受理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报警,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协调、配合各有关方面力量迅速投入处置工作;传达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必要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提请技术、物资、人员方面的支持;
⑤ 开展专业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
⑥ 主导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⑦ 开展辖区内环境风险源排查及风险防范检查;指导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编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 2.1.3 成员组成
组长:水源办主任 副组长:水源办副主任 成员:各科科长
2.1.4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五个专业组:现场调查组、对外联络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1)现场调查组 组长:监察一、二科科长
职责:接警后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对污染物种类、危害程度、事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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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事件原因做出初步分析判断,并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2)对外联络组 组长:规划审批科科长
职责:负责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罗湖区环境保护局、龙岗区环境保护局、事发区街道办、公安消防部门、医疗卫生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概况,为相关部门的决策、行动提供信息;必要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提请技术、物资、人员方面的支持。
(3)现场处置组 组长:排污设施管理科长
职责:组织相关各方力量采取封闭、隔离、消洗等措施控制污染事态, (4)后勤保障组 组长:综合科科长
职责:负责向事发现场提供应急和生活物资,负责应急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
(5)专家组 由环境、安全、消防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见附件2)。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为:
——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做出科学评估,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对污染区的隔离与解禁、人员疏散与返回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技术
支持。
——为现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为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及事件调查等提供技术咨询。 2.1.3 为提高快速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当辖区内发生IV.2、 IV.3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现场指挥部,组长任现场总指挥。
2.2 组织体系框架
市水源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本预案附件1。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1.1 市水源办组织对辖区内主要工业污染企业、环境污染危险源,深圳水库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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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设施进行全面的环境安全状况调查,建立环境污染风险源数据库。重点是:
(1)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所确认的重大危险源(生产或贮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分为四大类: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有毒物质,共142种)。
(2)根据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所列的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源(共13类)。
(3)深圳水库截排工程运转设施及直接入库的支流。
3.1.2 在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根据其排放量、生产使用量、贮存量、事故隐患状况及所在地域,确定其监管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3.1.3 对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市水源办制订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对各主要环境污染危险源实施监控,并及时更新主要环境污染危险源档案数据库。 3.1.4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应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应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根据相关程序责令停产整改。
3.1.5 按多点响应、就近救助的原则,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处置。 3.2 信息监测
3.2.1 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水源办工作人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各专业环境监测机构、市民有责任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初期,及时向市水源办反映情况;市水源办强化值班制度,负责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2.2 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现场识别判断
(1)危险化学品在深圳水库、供水渠、河道、河渠等水体大面积扩散,造成水体颜色异常,矿物油等物质漂浮在水面,鱼类或鸟类漂浮或死亡。
(2)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通常会发出刺激性气味并产生烟雾(如氯气泄漏时产生黄绿色烟雾、氨气泄漏时产生白色烟雾等),事故现场或周围出现人员中毒伤亡情况。
(3)危险化学品爆炸通常会发出巨响并引发火灾,同时产生大量烟雾和刺激气味。
(4)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通常会对皮肤、衣物等造成损害,并在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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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碳黑状痕迹。
(5)深圳水库污水截排站大量污水异常进入深圳水库,原水硝化站内出现大量泡沫、死鱼等异常现象。
(6)自来水厂或供港取水站因水质问题停止从水库抽水。
3.2.3 市水源办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外发生的、有可能对辖区内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信息资料和动态。 3.3事件接报流程
3.3.1事发单位、市民报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3.1.1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水源办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2 市水源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电话为:
白天:0755-84155372
3.3.1.3 值班人员接到事发单位、市民或环保110等关于辖区内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后,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以下信息: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员、联系电话; (2)人员伤亡情况;
(3)事故单位生产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产生及处理情况; (4)事故污染源种类、主要污染物质
3.3.1.4 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3.3.1.5 值班领导初步判断事件的严重性,必要时通知现场调查组、事发地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的基本情况,组织控制事发现场,协同事发单位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责令停止导致或可能导致事件扩大的各种作业。
3.3.1.6 确认为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值班领导第一时间(不超过30分钟)通过电话报告方式进行急报,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各专业组集结待命,随时开展应急行动。
3.3.1.7 根据事发现场的基本信息,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初步确定事件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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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 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事件的有关信息报告市环保局、事发区政府、街道办,特别是在有可能发生Ⅰ、Ⅱ、Ⅲ级事件时。 3.4 预警 3.4.1 3.4 预警
3.4.1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可分为四级(IV.2级、IV.3级可不发布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蓝色预警:Ⅳ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红色预警:Ⅰ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3.4.2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会同专家组初步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后,立即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由市环境保护局向上级提出发布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建议。 3.4.3 按照市预警机制规定: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布;红色预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4.4 预警发布后,“市水源办应急领导小组”及下属各专业组在以下几方面积极配合工作:
(1)转移、撒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质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水源办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实行三级应急响应制度: 一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二级应急响应:较大、一般(IV.1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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