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贸协定全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0:15: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

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方”)和大韩民国政府(“韩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双方长期的友谊和牢固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期待着加强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确信自由贸易区将为货物和服务创造更为广阔和稳定的市场,以及稳定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从而提升双方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深信自由贸易协定将给各缔约方带来共同利益,并有利于扩大和发展国际贸易; 建立双方间明确和互利的贸易规则;

期待着通过扩大双方间的贸易和投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稳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升双方公共福利水平;

注意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组成部分,更加密切的经济伙伴关系可以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和

致力于促进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 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初始条款和定义

第一节 初始条款

第1.1条 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

的基础上,缔约双方特此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1.2条 目标

缔约双方缔结本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鼓励缔约双方之间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

(二)消除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壁垒,便利缔约双方之间货物和服

务的跨境流动;

(三)促进缔约双方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及

(五)为进一步促进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建立框架,以扩大和增强本协定利益。

第1.3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缔约双方确认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和双方均为成员的其他现存协定项下的

现存权利和义务。

第1.4条 义务范围

缔约双方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本协定条款在各自领土内的效力,包括确

保其地方政府遵守本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和承诺。

第1.5条 地理范围

一、就中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包括领陆、内水、领海、领空,

以及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领海以外区域;以及

二、就韩国而言,本协定适用于韩国行使主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根据国内

法和国际法,韩国可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包括海床和毗连底土的领海以外水域。

第二节 定义

第1.6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除非另有规定:

反倾销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海关指

(一)就中国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或其继任者;以及 (二)就韩国而言,指企划财政部和韩国关税厅或其各自的继任者;

关税包括任何海关或进口的关税以及与货物进口相关征收的任何种类的费用,包含

与上述进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附加税或附加费[1],但不包含任何:

(一)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三条第二款,对缔约方相似、直接竞争或可替

代的货物或对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的货物所征收的相当于国内税的费用;

(二)依据符合第7章(贸易救济)的缔约方法律所征收的关税; (三)与进口相关的相当于所提供服务成本的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四)在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管理所涉及的任何招标体系中针对进口货物缴纳或

征收的额外费用;

(五)依据WTO《农业协议》实施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所征收的关税。[2] 海关估价协定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日指日历日;

现存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的;

GATS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T1994 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缔约方的货物是指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所理解的国内产品或缔约双方同

意的货物,包括原产于该缔约方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