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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6:13: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招标人和采购人

1.1招标人系指根据《长春市政府采购协议书》规定,受采购人委托具体组织本次招标活动(项目名称和采购计划编号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集中采购机构,即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1.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合格的投标人

2.1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2.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应持有相关的许可证)。

2.1.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长春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1.3具备履行合同所需求的资金、技术和生产能力,向采购人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来源的文件,并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2.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1.6 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2 凡受托为招标人、采购人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其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2.3《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3.资金来源和项目预算

3.1本次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项目预算详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其中部分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材料。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保险;其它的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通用条款”系指本章合同通用条款。 1.6“专用条款”系指合同专用条款。

1.7“买方”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述购买货物的单位。

1.8“卖方”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9“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10“验收”系指买卖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1“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能被买方接受)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其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行业通用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且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4.3如果单件包装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要求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5.交货方式

5.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5.1.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规定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的

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指定地点日期为交货日期。

5.1.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5.1.3买方自提货: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5.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待交货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5.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6.装运通知

6.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号、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6.2如因卖方延误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7.保险

7.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8.付款方式和支付方式

8.1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9.技术资料

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可按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一套中文技术资料,如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和/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就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伴随服务

10.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条款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0.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费用没有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0.3卖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