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 试卷三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 20:03: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据此,甲将对丁的债务转让给丙承担,是债务的全部转移,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未经担保的第三人李某书面同意,李某对已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B错误。免责债务承担一旦达成,原债务人则免除义务。题中在经过丁的同意将债务转让给丙之后,甲脱离此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承担责任,故C错误。在债务承担协议达成之后,受让人应当履行债务,丙作为债务的受让人,当然应当履行,故D正确。

88.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B.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2年

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5月起算 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12年11月起算 【答案】A

【解析】《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A正确;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故CD均错误。

89.根据材料②和材料③,关于乙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B.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D.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D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因乙公司并非丙公司的发起人,乙无须为丙对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乙作为股东,对于丙的债务承担的是在出资范围内的有限责任,故ABC均错,D正确。 90.根据材料①、材料②和材料③,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提起3000万元代位权诉讼,甲公司认为丁公司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的下列抗辩理由中不能成立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B.《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C.乙公司多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D.《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答案】ABCD

【解析】《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根据第86题解析中的分析,因代物清偿是要物合同,甲、乙虽达成代物清偿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故甲、乙代物清偿协议未生效,不存乙公司请求甲过户的问题,乙依然有、也只有请求甲支付2000万元的权利,甲对乙仍负有支付2000万元的金钱债务,因此,这一主张不能形成对于代位权的有效抗辩,故A正确。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仅能排除协议当事人甲、乙的起诉行为,不能排除协议之外的第三人丁以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故B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C正确。《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乙对丁的债务为3000万元,甲对乙的债务为2000万元。所以,如果丁对甲行使代位权主张3000万元的数额,对于超过的1000万元,甲可提出有效的抗辩。对此,可以认为,D项的内容,可以有效抗辩一部分,但不能完全排除丁提起代为诉讼,从题干的表述看,只要不能完全排除代位权之诉的提起,答案就当选,故D正确。

91.根据材料④,关于《协议三》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如未通知甲公司债权人,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B.如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对甲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C.因戊公司、己公司恶意串通而无效 D.对戊公司、己公司有效 【答案】BD

【解析】《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戊公司与己公司约定,由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所有债务,须经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才能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发生效力。故A错误,B正确。戊公司虽然低价将对甲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己公司,若非出于抽逃资金,恶意损害甲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就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从题目给出的有效信息判断,不能认定为存在恶意串通,故C错误。戊公司与己公司关于戊公司甲公司全部债务的协议未经甲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对甲公司债权人发生效力。但是,此协议对于戊己而言,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此所谓效力的内外之别,故D正确。 (二)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请回答第92—9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