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 - 试卷三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21:56: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此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抗辩权之延续。如果债务人对于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享有正当抗辩,在债权让与后,可以向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主张,故D正确。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答案】C

【解析】当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时,如果没有约定责任的承担方式,两者成立连带共同担保。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中,一个第三人甲提供,一个是由债务人丙自己提供,属于债务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此时,没有对于承担担保方式的约定,故为连带责任,因此,银行没有必要先就丙自己的房屋实现权利,A错误。银行于实现债权,对于债务人丙提供的房产抵押和甲提供的机器设备抵押,均可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且,两个抵押人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B项表述为欲实现全部债权,选择房产或者机器设备抵押,如前所述,可以向两者同时主张,当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但是,这两个抵押物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满足全部债权的需要,所以,欲实现全部债权,选任何一个均不能实现,表述欠准确,故错误。当动产抵押没有登记和质权并存时,通说认为,由于动产抵押不登记,没有公示,相对于质权而言,质权人应优先于动产抵押权人受偿,故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直接依据这一条的规定,D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但是,对于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而言,由于两者同样都存在公示,动产抵押是登记公示,质权是交付公示,此时,理论上认为,既然都有公示,应当按照成立的时间先后更具合理性,故尽管D项的表述由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作为依据,但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理解,具有理论上的瑕疵,此题为单项选择,应当选择没有任何瑕疵的选项,因此,应当选C。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答案】C或者D。(官方公布答案:D)

【解析】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不法占有时,无论该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并不因为失去物的占有而丧失物权,而是物权跟着标的走,物权人有权要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当然,物权的追及力,止于善

意取得,如果遇到了依法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则不能再追及。本题中,表的性质为遗失物,李某捡到后卖给了王某,王某又卖给了郑某,根据《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精神,不管是王某还是郑某,都不能直接善意取得,权利人知道受让人后,不管在谁的手里,所有权人张某在知道受让人后,均可在两年内主张返还。郑某将手表交给朱某修理,尽管朱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但要构成善意取得留置权,通说认为,需要以无权处分人有权占有为前提。如前所述,郑某购买的是遗失物,此时,相对于所有权人张某来说,不是有权占有,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适用的空间,朱某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由于此时,朱某是表的直接占有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可直接作用于标的物的现实控制人,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的表达是正确的,故D正确。值得特别说明的是,本题中,郑某作为间接占有人,也具有返还的义务,C选项也应该是正确的选项,这明显命题不严谨的体现,考生选择C或者D都应当得分。

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A错误。甲出售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此时,受让人丙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故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但是在影响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主张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甲出售房屋,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承租人的同意,故C正确,D错误。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答案】A 【解析】甲将自己的玉石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均达成了协议,每一个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均为真实,此时,三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

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丁已经受领了出卖人的交付,因此,丁此时已经获得了所有权,故A正确。只有在都没有受领交付的情形下,才优先支持已经付款的买受人,既然丁已经受领交付,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故B错误。只有在均为受领,也均未付款额情况下,才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乙,此时丁已经受领交付,C错误。如前所示,合同均未有效,故D错误。 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答案】B

【解析】在交通事故后,达成调节协议,甲乙与丙约定,甲乙各自向丙赔偿5万元,因此,此债务为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故A错误,B正确。既然,甲乙与丙的协议是,甲乙各自承担5万,甲乙与丙之间,形成的是按份之债,甲乙只需要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即可,故在甲已经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乙尚有4万没有履行,此时,甲没有再履行的义务,丙只能向乙主张尚未履行的4万元,故D错误。丙获得工伤补偿,与甲乙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并没有必然的关系,两者适用情形,计算标准皆有不同,不能作为乙的免责事由,故C错误。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 【解析】遗失人在遗失后,如果没有发布悬赏广告,此时,拾得人应当返还,如果拾得人为寻找失主指出了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遗失人应当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费用,故C错误。在发布悬赏广告后,则在悬赏的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但不管理解为单方允诺之债,还是理解为合同之债,此时,当拾得人将遗失物送还之时,遗失人均应当按照悬赏的内容来履行,故A错误,D正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要构成留置权,则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占有为无权占有,没有正当理由,因此,不是合法占有,故不能行使留置权,故B错误。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损失的计算的方法的,依约定为准。本题中,甲乙的买卖合同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向非违约方支付18万的违约金。同时,实际造成的损失是15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多了3万元,多出的部分只有损失的20%【3除以15】,因此,约定的违约金尽管比实际损失要高,但并没有超出损失的30%,尚不能构成司法解释规定的过分高于损失,因此,不需要降低,应当按照约定来履行,甲应当向乙支付18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补偿性的,功能和损害赔偿金相同,因此在支付违约金后,甲不再需要进行损害赔偿,故A正确,BCD错误。

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答案】A

【解析】《侵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以上规定,当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侵权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受害人赔偿,生产者在一般情况下承担都是最终责任,销售者在因自身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