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3:23: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 案例分析: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橇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⑴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按犯罪行为能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按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犯罪既遂状态为标准,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工具不能犯未遂。
⑵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应对保安员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属故意伤害罪。因为盗窃的行为和伤害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健康权,从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主观方面李某有伤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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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故意,李某属于一般主体。
⑶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犯罪预备
⑷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盗窃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2、对张某是否可以不予处罚?
张某,十九周岁,无业。一九九0年七月的一天,张某在某中学门口拦住该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以借钱为名向李某勒索钱物。李某迫于无奈,将身上所带的十元钱及一支钢笔交给张某。事后,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勒索的钱物还给李某,并向李某赔礼道歉。当地的公安机关鉴于张某违法行为轻微并能主动纠正,对张某不予处罚。
问:对张某不予处罚是否合适。 请说明理由
答:对张某不予处罚合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就本案而言,张某索要财物数额较小,事后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将将勒索的钱物还给李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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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纠正自己的错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张某不予处罚是合适的。
3、盗窃下水道井盖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⑴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某市市民吴某和王某经过事先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某市景德路附近,将路面上铺设的5块下水道井盖拉起,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盗走贩卖。就在两人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夜间巡逻的民警发现,两人当场被抓获。后经相关部门价值评估,被盗的5块下水道井盖价值人民币925元。
下水道井盖被盗是全国各地城市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而引发的伤亡惨剧,时时见诸媒体。据说各地政府为下水道井盖被盗事件伤透了脑筋,在防盗方面采用了各种高科技手段,但仍然不能防止被盗事件的大量发生。下水道井盖被盗,从表面上看是一件小事,但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却是件大事。如何来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无论是对下水道井盖进行技术改造,还是强化对废旧品收购的管理,都是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的重要因素。但充分发挥法律的预警功能和威慑力也是很重要的。 ⑵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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