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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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规字〔2017〕8 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5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健全房屋维修保 障机制,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

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 理条例》(以下称《市物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的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管理实行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资金列入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规定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 金; (三)维修资金的分户利息; (四)业主续交的维修资金; (五)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统筹维修资金。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资金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以及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 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 质监、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应 急使用的监督工作。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物 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监督管理, 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

审核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协助区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维修资金应 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管理

第六条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交存维修资金。 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房屋买受时交存标准一次性补交。 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七条 商品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首期交存标准如下: (一)多层住宅、非住宅(含营业性车库、车位等)为本 市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六; (二)高层(配备电梯的多层)住宅、非住宅为本市高层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百分之七。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 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八条 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办理出售公有住 房房屋所有权变更前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应当交存的维修资 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