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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旅馆及餐饮业薪资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有关员工薪资事宜。
第二条 薪资结构 薪资结构如下:
基准内工资
薪资
基准外工资
第三条 薪资给付种类 薪资计算包括下列四项:
(一)月薪制:员工因休假而停止勤务时,依规定不得扣除缺勤额。
(二)日结月薪制:员工因休假而缺勤时之薪资,可自薪资中扣除当日之缺勤额。但全月不上班者,则不支付该月之薪资。
(三)计时制:依员工勤务时间来决定其支付标准,不上班则不需支付薪资。
(四)日薪制及计时制薪资之计算,原则上是以基准内薪资除以勤务日数或勤务时数之金额为基准。
第四条 支付方法
(一)薪资支付通常以汇入事先告知之个人银行账户内为原则。但有特殊情况时,人事科申请以现金直接支付之。
基本薪金 责任薪金 现场作业津贴 工作绩效津贴 抚养津贴 房屋津贴 特殊作业津贴 调驻津贴 时间外工作津贴 假日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 交通津贴 本薪 加给
(二)员工死亡时之薪资,可由人事科通知其家属带相关证件支领。
第五条 扣除额
下列规定可自薪资中自行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 (二)劳保费。
(三)工会协议之事项,例如: 1.暂付款。 2.餐费及宿舍费。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工会会费及员工福利基金。 (四)其他,法令所规定事项。
第六条 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一)采月薪制之薪资计算期间,从每月18日开始到次月17日为止并于当月月底支付。支薪日遇休假日时,可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二)采日薪制及计时制之薪资计算期间,则以厘定之出勤日数作为计算基准;薪资支付日则与月薪制相同,应于当月月底发放。
(三)薪资计算期间遇年度调薪时,则以调薪日起之勤务时间分别计算之。
第七条 缺勤之扣除
员工无故以欺骗或不正当之事由来规避出勤时或受命令停止出勤时,其未执行勤务时间,则不予以支付薪资。
二、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
第八条 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
(一)薪资给付原则上依表-1及表-2之规定作为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之依据。 (二)勤务时间之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时间单价= 基准内薪资(不含扶养津贴)一个月平均规定之勤务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