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单位总分包项目营业收入确认办法(第三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5:48: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内部单位总分包项目营业收入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直属项目事业部与各子公司之间总分包项目的财务管理,根据《中交股份财务管理办法》、《中交股份会计核算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以及局有关规定,结合直属项目事业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项目事业部项目总经理部和各子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之间的总分包财务管理。

第三条 直属项目事业部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其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 在项目确认分包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需要签订有关项目的分包合同或分包协议。

第五条 项目的分包合同或分包协议应明确规定总分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各总分包单位执行建造合同,并根据建造合同的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和成本。存货销售、存货采购的分包合同按双方往来发票为准(甲供物资除外)。

第七条 在项目实施初期,总分包双方的财务人员,应对项目的相关核算流程、成本核算办法,相关的帐务处理,以及科目的设置,进行协商确认,并一书面形式报送各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初期,总分包双方的财务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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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各单位的计合部、物设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确认项目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和预计毛利,分包单位应将预算报总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如发生预算的变更,分包单位应及时通知总包单位。

第九条 相关制度已经确认,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根据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更改的,应经双方协商确认,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总分包单位应每月核对有关的往来科目余额。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

第十一条 总包单位应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相关的财务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收入的确认,根据《中交股份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采用自下而上,即由分包单位首先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交由总包单位审核批准,总包单位根据已批准的分包单位的收入,确认分包成本。

第十三条 由于物价上涨而形成的甲方供应材料的成本价差,在总包单位确认能够收回的,分包单位应调整相应的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

第十四条 总分包项目主营业务税金,采用总额法,即总包单位全额反映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在做报表合并抵消时,总包单位的分包成本=分包单位的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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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分包单位的主营业务税金。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确认的收入与实际结算金额形成的差额,作暂估入账处理(见附件一),即: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贷应付账款,下月月初将暂估金额冲回。

第十六条 各分包单位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收入,每月应填报累计收入确认书(见附件二),并报总包单位审核后据以做为帐务处理的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对准则进行变动调整或出台新的准则,相关业务的处理以国家的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直属项目事业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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