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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

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4]3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11 【实施日期】2004.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 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沪府发[200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 ,保持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如下通知: 一、不断提高认识,增强保护意识

近代以来,上海一直是我国中西方文化交汇的重要窗口。上海不仅是中国近代革命的 1 / 2

发源地,也是中国近代工业、近代文化的发祥地。上海丰厚的历史文化是近代中国历史

文化的缩影,具有独特的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素有“万国建筑博览会”之称的上海近代建筑,加上现存的上海古代建筑,都是上海城市发展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上海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鲜明特点。保护和利用好上海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进入新世纪,上海的城市建设必须走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必须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必须更加注重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既要追求特征鲜明的时代气息,更要注重体现深厚历史文化的底蕴。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保护制度,进一步凸显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互交融的独特魅力。各单位、广大市民都要增强保护意识,为弘扬上海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作出贡献。 二、扩大保护范围,实施分类保护

为使本市的保护建筑类别和内涵完整地反映上海城市发展中的历史文化风貌,要进一步扩大保护的范围。凡是代表本市各个历史时期并具有一定文化与科学艺术价值的典型建筑,均应予以保护。凡1949年以前建造的花园住宅、大楼、公寓、成片的新式里弄、有特色的石库门里弄和有历史人文价值的民居,代表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业建筑、商铺、仓库、作坊和桥梁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成30年以上、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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