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1:18: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

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销、运、存各环节的数量管理,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降低损耗,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品牌形象,根据《山东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数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计量器具和容积表管理

2.1 加油站使用的量油尺、温度计由公司零管部统一采购、经计量中心检定合格后发放。检定周期:量油尺为1年,温度计为1年。

2.2 取样器公司统一配备,试水膏、玻璃观测量杯由分公司配备。未使用玻璃量杯观测油质或使用塑料量杯代替的,加油站站长处罚50元。

2.3 严禁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有效期、遗失鉴定证书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器,违者处罚站长200元,第二次发现未整改但双倍处罚。擅自更改、修改量油尺、计量桶等计量器具刻度并使用,违者处罚片区经理1000元、数质量管理员500元、站长2000元。

2.4 50升标准计量容器,检定周期为1年,作为公司和分公司对加油站进行内部数量管理使用,不作为解决客户投诉的依据。

2.5 加油站卧式金属罐必须做到一罐一表,容积表要明确标注下尺点位置、下尺点高度、安全高度、安全容量、油罐编号、下次检定日期等,由市公司零管部定期检定,检定周期:初检2年,复检4年。

2.6 油站卧式金属罐容积表新投入使用或容积表发生变动时,分公司填

专业资料

.

写《油罐容积表维护申请单》,由公司零管部现场复核、审核确认后,在系统内进行维护。

2.7 加油站未做到一罐一表或使用未经公司主管部门盖章生效或超过有效期《油罐容积表》的,处罚片区经理及数质量管理员各200元、加油站站长500元。市公司主管部门盖章生效的《油罐容积表》原件未按规定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丢失的或数据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处罚加油站站长100元。

2.8 加油站油罐容积表到期前一个月,加油站要向片区书面申请延期或重新校准,片区接到申请后要立即向公司零管部进行书面申请核准、审核,批准核发新的油罐容积表。

2.9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油罐容积表数据异常的,加油站要立即上报分公司、片区,由分公司、片区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零管部进行核查,经认定后再对油罐容积表进行重新校准,校准完毕后由公司核发新的油罐容积表方能正常营业。容积表数据异常未上报至公司的,处罚站长和片区经理各200元,第二次检查未整改的双倍处罚。

2.10 对新开业和改造后的加油站,必须由公司零售部组织标定油罐容积表后方能正常营业。营业之前,企业管理部须将油罐的出厂容积表报零售部、安全储运部备案。对于无公司核发的新油罐容积表营业的,考核时以油罐出厂容积表为准。对于既无公司核发的新油罐容积表又无油罐出厂容积表的,按无油罐容积表私自营业处理。

2.11 对加油站无油罐容积表私自营业,无法核查油品数量的,给予加油站站长撤职处分,造成损失的按公司要求进行补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专业资料

.

3 加油机管理

3.1 加油机属于强检计量器具,须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误差大于±2.5‰加油枪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以书面文件形式留站备查;误差不得大于±3‰,超出该值加油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调整、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重新调整后的加油机当月必须自检。特殊情况须由公司零管部审批,审批手续留加油站备查。 2006年9月8日后生产的加油机必须启动加油机防作弊功能。

3.2 检定合格的加油机必须有检定证书和强检标志。加油机未张贴强检标识的每台加油机罚款50元。除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私拆加油机铅封,不得破坏或私自更换加油机主板(芯片)、流量测量变换器、编码器及连接装置、线路。

3.3 在用加油机应由所在分公司定期组织校验,每月不少于一次。加油机进行定期强检的当月可不进行校验,但调整误差的加油机必须进行自检。检定与校验所用油品应在严格的监督程序下回罐,如实填写 “加油机校验记录”、“油品回罐记录”,分公司经理签字后留站备查,如未留存或未签字的处罚站长200元,分公司经理200元。

3.4 加油机的启用、维修、停用须报公司零管部审批,审批手续留加油站备查。

3.5 更换加油机主板、流量测量变换器、编码器(传感器)等关键部件,由公司零管部负责,分公司管理员必须到现场。更换完毕后将新部件编号、型号、主板系数及税控序列号、计量芯片序列号等内容登记在设备台账上,并对加油机相应的部位进行施封,分公司管理员在设备台账上签字。

3.6 停用加油机、油罐审批手续要完备,停用加油机要采取断电、断开

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