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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

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 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它机构,如监督机构、楼门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内容明确规定,但其它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于每年 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房屋所有权人超过一人的,可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也可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总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 名业主的委托。

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三)如果业主人数较多,可以按 幢/单元/楼层 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 (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选择性条款】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会议召集人计收投票;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选择性条款】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二)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三)业主委员会计收反馈意见书;

(四)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五)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业主投票时应当出示物业产权证明文件和业主身份证件,相关人员应有效管理选票和业主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业主本人应当按照征求意见书中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反馈意见。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形式的,不计为有效反馈意见。

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或 )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则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权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 (月/季度/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